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邢荣利,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生,职务科长。委托代理人于宝源,职务科员。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水务局作出的缴字(2012)第04号征收河道修建维护管理费缴费通知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后立即将罚款3366074元,执行费36061元交到本院,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银行存款34021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变价抵偿。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扈荣振审判员:宋明亮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