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春、焦桂春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非执字第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铁柱,桃城区河东办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肖春。被执行人焦桂春。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3)002011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3)002011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3)002011号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审判员:扈荣振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