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彪。被执行人韩朝辉,中国银行衡水河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冯晓梅,中国建设银行衡水分行金库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借款本金492000元,利息201878元(已计算至2013年7月23日),执行费9388元,诉讼费4952元,共计7082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朝辉、冯晓梅在银行的存款708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