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法定代表人彭志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2-1304室法定代表人彭龙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龙刚,系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邵坛杰,系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6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龙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夏家园分理处的6210账户存款175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龙刚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夏家园分理处6210账户存款17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