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凤城镇阳光幼儿园。负责人陈(石羡)卿。被执行人厦门亚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亚丰工贸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亚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83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艺杰
书记员:龚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