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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小霞执行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秦执字第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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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小霞,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秦安县西川镇神明川村村民。被执行人安富万,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秦安县安伏乡安川村村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富万在中国工商银行秦安县支行账号62220227060********内的存款769.49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永东审判员:安剑代理审判员:宋斌林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