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仵金香,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范妍妍,烟台市宫家岛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范伟伟,烟台市供销石油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玉萍,无固定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的(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玉萍的退休金1300元,至扣满170049.07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鸿
书记员:张家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