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爱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辛林,烟台市福山区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辛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辛林在本院(2010)烟芝刑初字第307号刑事诉讼案件中有应得案款5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辛林在本院(2010)烟芝刑初字第307号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应得案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仵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