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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公为兰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6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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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公为兰。被执行人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被执行人烟台安华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2)芝民劳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17988元至本院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小妮

书记员:赵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