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被执行人李景皓。被执行人于春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芝执字第13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景皓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34号附34号内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03.97平方米),同时查封了该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烟国用(2010)第100494号,地,地号3706020010180059004用权面积49.43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景皓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34号附34号内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203.97平方米)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烟国用(2010)第100494号,地,地号3706020010180059004用权面积49.43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东超审判员:赵玉涛审判员:汤景平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