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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溯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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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溯,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建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袁沂平,无固定职业。

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袁沂平的退休金800元。现因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沂平退休金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鸿

书记员:张家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