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溯,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建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袁沂平,无固定职业。
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袁沂平的退休金800元。现因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沂平退休金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鸿
书记员:张家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