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蓝色创意群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B16。被执行人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润利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祥隆置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72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