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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财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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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财,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刘范芝,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高春友,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高崇。被执行人李卫龙,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1)芝民社二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卫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6月6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卫龙在本院(2012)芝民社二初字第602号案件中有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卫龙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社二初字第602号案件中的债权23349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鸿

书记员:张家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