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桂卿,烟台市供销社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刁亚萍,烟台市地方税务局退休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刁亚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刁亚萍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景平
书记员:曹积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