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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蓝色创意群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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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色创意群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B16。被执行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润利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0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