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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利民与于振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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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利民。被执行人于振江。被执行人于振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和2012年10月23日分别作出的(2007)芝民综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08)芝执字第12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两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3年8月份起每月分别划拨被执行人于振江、于振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800元,至本院发出书面通知停止划拨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