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塔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腾五金钢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黄山和平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腾五金钢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腾五金钢管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