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义洪,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郭瑞卿,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侯明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烟芝刑初字第5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侯明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6月26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烟台霍富汽车锁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明娜在烟台霍富汽车锁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扣满1009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东超
书记员:刘春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