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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宝华执行案裁定书

(2012)芝执字第1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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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宝华。被执行人哈本贞。被执行人宋继滨。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雅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六村。

拍卖被执行人宋继滨所有的鲁Y13618轿车一辆、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雅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东里北街58号房产1套和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东里北街58号的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东超审判员:赵玉涛审判员:汤景平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