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4年7月15日,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180号矿北生活区13号楼2单元8号被执行人李天昌,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中兴西大街**粮机厂家属院****,系河北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李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天昌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婚生儿子李星翰每月450元的抚养费共计13050元,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正式立案受理,于2013年8月23日给被行人李天昌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但被行人李天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天昌银行存款1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廷恩代理审判员:田志刚代理审判员:杜宏亮
书记员:杨硕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