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办理了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但被执行人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以找不到该证为由,拒绝将已办好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权利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要求补办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注销被执行人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持有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所购的位于襄城区西街红花园ⅹⅹ号ⅹ号楼2单元5、6两层,左户、右户共四套房屋(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号襄城区字第00**XXXX号)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13)字第310XXXXXX-1-14号]。二、给申请执行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补办2002年8月25日购买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开发的位于襄城区西街红花园ⅹⅹ号ⅹ号楼2单元5、6两层,左户、右户共四套房屋(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号襄城区字第00**XXXX号)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13)字第310XXXXXX-1-1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清华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