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其天。被执行人苏宏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宏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宏兵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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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其天。被执行人苏宏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宏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宏兵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