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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其天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襄城执字第00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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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周其天。被执行人苏宏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宏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宏兵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