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正润,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王敦建,男,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洋,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本院受理李正润申请执行(2012)川民提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敦建、王洋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礼华
书记员:佟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