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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正润与王敦建、王洋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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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正润,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王敦建,男,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洋,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本院受理李正润申请执行(2012)川民提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敦建、王洋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礼华

书记员:佟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