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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琼珍与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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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琼珍,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何琼珍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2013)涪执字第1000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何琼珍申请本院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