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琼珍,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何琼珍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2013)涪执字第1000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何琼珍申请本院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