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荣华,女,生于1943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金国安,生于1963年,汉族,现租住于成都市。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受理何荣华申请执行(2000)涪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国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金国安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