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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荣华与金国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涪执字第10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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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荣华,女,生于1943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金国安,生于1963年,汉族,现租住于成都市。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受理何荣华申请执行(2000)涪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国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金国安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