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尚兰,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李翔鹏,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付尚兰申请执行李翔鹏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翔鹏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红英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