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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科与蒙利英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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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科,男,汉族,生于1972年,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蒙利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所有权纠纷本院受理李科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判决确认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一套为李科与蒙利英共同享有所有权。由于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等相关规定,裁决如下:请将绵阳市涪城区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蒙利英、李科共同共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红英

书记员: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