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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长卓、钟平、谢扬勇、谢扬芬与阳辉、阳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涪执字第(1055-1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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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谢长卓,男,汉族,生于1953年,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钟平,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谢扬勇,女,汉族,生于1984年,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谢扬芬,女,汉族,生于1989年,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阳辉,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阳大春,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谢长卓、钟平、谢扬勇、谢扬芬申请执行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2)旌民初字第1446-14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雷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