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长卓,男,汉族,生于1953年,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钟平,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谢扬勇,女,汉族,生于1984年,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谢扬芬,女,汉族,生于1989年,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阳辉,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阳大春,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谢长卓、钟平、谢扬勇、谢扬芬申请执行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2)旌民初字第1446-14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雷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