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瑞斌,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绵阳市安县。被执行人杨青民,男,生于1958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钱德富,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曾再贵,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绵阳市安县。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陈瑞斌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青民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青民、钱德富、曾再贵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俊
书记员:佟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