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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怀周与被执行人绵阳市民福门窗厂前峰花岗石分厂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涪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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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怀周,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民福门窗厂前峰花岗石分厂

案由工资争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蒋怀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民福门窗厂前峰花岗石分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绵涪区劳仲裁字(2011)第2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拆迁,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尚勇

书记员:彭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