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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德清与刘合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涪执字第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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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德清,男,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合富,男,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龙。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受理蒋德清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合富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合富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川

书记员:刘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