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德清,男,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合富,男,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龙。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受理蒋德清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合富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合富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川
书记员:刘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