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大喜,男,生于1941年,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姚克俐,女,生于1948年,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汪辉,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涪城区。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受理曾大喜,姚克俐申请恢复执行汪辉借款纠纷(2006)涪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汪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汪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