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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大喜,姚克俐申请恢复执行汪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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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大喜,男,生于1941年,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姚克俐,女,生于1948年,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汪辉,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涪城区。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受理曾大喜,姚克俐申请恢复执行汪辉借款纠纷(2006)涪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汪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汪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