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洪军,男,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住金堂县。被执行人绵阳鹏裕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返还纠纷
本院受理林洪军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绵阳鹏裕机电有限公司因不服民事判决,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已经达成(2012)绵民终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据此,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涪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