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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洪军与绵阳鹏裕机电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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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洪军,男,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住金堂县。被执行人绵阳鹏裕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返还纠纷

本院受理林洪军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绵阳鹏裕机电有限公司因不服民事判决,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已经达成(2012)绵民终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据此,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涪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