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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孝良与李成书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涪执字第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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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孝良,男,汉,生于195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成书,男,汉,生于1957,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合伙纠纷

本院受理吴孝良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成书未按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成书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昆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