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孝良,男,汉,生于195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成书,男,汉,生于1957,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合伙纠纷
本院受理吴孝良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成书未按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成书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昆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