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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艳、杨雨林、杨紫锐、杨运成、陈术琼与被执行人余红、王小斌、王晓将、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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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32岁,住三台县花园镇营城村**。申请执行人杨雨林,男,汉族,9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紫锐,女,汉族,三个月,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运成,男,汉族,60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术琼,女,汉族,57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余红,女,汉族,25岁,住高新区菩提寺村**。被执行人王小斌,男,汉族,住盐亭县金鸡镇东关路。被执行人王晓将,男,汉族,住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被执行人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住上海市。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艳、杨雨林、杨紫锐、杨运成、陈术琼与被执行人余红、王小斌、王晓将、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邱放

书记员:梅雨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