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太元,男,汉族,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王文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受理何太元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文琼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何太元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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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太元,男,汉族,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王文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受理何太元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文琼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何太元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