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太元与王文琼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3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太元,男,汉族,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王文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受理何太元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文琼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何太元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