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子科。被执行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袁子科申请执行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袁子科以该案二审法院在进行审理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袁子科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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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子科。被执行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袁子科申请执行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袁子科以该案二审法院在进行审理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袁子科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