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万海。被执行人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世学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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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万海。被执行人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世学
书记员:余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