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从师。被执行人襄樊仁旺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姚从师与襄樊仁旺养殖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营管理不善,已自动停产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刘加强不知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微审判员:乔勇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