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兰圣军。被执行人刘伟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襄城民二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伟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拨划被执行人刘伟军银行存款2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包括土地、房屋、汽车、设备、债权、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林木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微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