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阳县朱坡粮食购销公司(现更名为襄樊市樊城区太平店粮食购销公司)。被执行人陈爱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襄城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2年4月10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爱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爱军已按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爱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家属院南楼ⅹ单元ⅹ楼右侧住宅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伟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