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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直发执行案裁定书13-1

(2005)襄城执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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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直发。被执行人曾广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襄城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广平银行存款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包括土地、房屋、汽车、设备、债权、林木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微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