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樊科智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兴发,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思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成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0)襄城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思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雷清华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