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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翟自兵与孔凡如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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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翟自兵,男,汉族,1973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孔凡如,1981年4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翟自兵申请执行孔凡如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09)安民再字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审判员:杨建峰审判员:朱志伟

书记员: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