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柴连泼,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彦美,女,1969年7月29号生,汉族。被执行人聂守建,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索忠伟审判员:杨建峰
书记员:张艳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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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柴连泼,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彦美,女,1969年7月29号生,汉族。被执行人聂守建,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索忠伟审判员:杨建峰
书记员:张艳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