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同江,男,1951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淑敏,女,1947年4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同江申请执行郭淑敏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淑敏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审判员:索忠伟审判员:杨建峰
书记员:肖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