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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滑刑初字第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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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18时许,高平派出所民警在滑县高平镇崔七寨村被告人谢某某家走访时,发现谢某某家二楼东套间内藏有一支自制火药枪,此枪被告人供述为辟邪从长垣算命先生处所得。2013年8月28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谢某某家查获的自制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枪支检验意见书,持有枪支照片。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对其实施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书记员:李振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