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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国建与可照山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4)滑法执字第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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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建,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可照山,男,64岁,汉族。第三人;滑县小铺乡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宏亮,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国建申请执行可照山担保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06年5月23日向第三人滑县小铺乡董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滑县小铺乡董村村民委员会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可照山在第三人滑县小铺乡董村村民委员会到期债权中的65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忠伟审判员:张兴政审判员:刘定伟

书记员:魏士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