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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永辉与王向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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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永辉,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向党,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永辉申请执行王向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向党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于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