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永辉,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向党,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永辉申请执行王向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向党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于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