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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晓阳与刘国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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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晓阳,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占,男,1996年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晓阳申请执行刘国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占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上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于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